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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從強積金計劃的累算權益中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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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卓人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12A條規定,某些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有關的款項可從強制性公積金(下稱「強積金」)計劃的累算權益中支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在過去三年,每年強積金計劃的核准受託人根據上述規定分別向僱主或僱員支付款項的總額為何;

(二) 是否知悉,自強積金計劃實施起至二○○九年年底,核准受託人根據上述規定支付款項的累計總額為何;及

(三) 鑑於現時僱主可根據上述規定向強積金計劃的核准受託人提出申請,從其僱員的強積金帳戶的累算權益中可歸因於該僱主的供款的部分提取款項,用作向該僱員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政府會否重新檢討有關安排?

答覆:

主席:

(一)及(二)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從核准受託人所獲得的資料,在二○○一年七月一日至二○○九年九月三十日期間,核准受託人依照《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12A條,從強積金累算權益中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款項的總額為120.73億港元。積金局並無受託人分別向僱主和僱員支付有關款項的分項數字。

(三) 在強積金制度實施之前,《僱傭條例》已容許僱主以他們在退休計劃中作出的供款,對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將這項沿用已久的抵銷程序延伸至包括強積金計劃,是經過廣泛諮詢及平衡各方考慮後達致的成果。對沖安排涉及整體勞資關係,政府在現階段沒有計劃作出檢討。



2010年3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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