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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兩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分別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條例》)485章第43E(1)條,今日(三月一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12,000元。
被告 Purja Dil Bahadur,被控違反《條例》485章第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6,000元。
被告曾漢輝,被控違反《條例》485章第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6,000元。
案情透露,兩名被告分別於二○○九年六月十八日及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首名被告人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及第二名被告人蓄意作出虛假聲明,訛稱永久性離開香港,而實際上他並沒有永久離開香港。
另外,兩名僱主因違反《條例》,今日亦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21,000元。
Rhumba Limited(商業登記號碼:32466812),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
Rhumba Limited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三月至五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非註冊計劃成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三項控罪,首項控罪罰款港幣3,000元,其餘兩項控罪各罰款港幣4,000元,合共罰款港幣11,000元。
Eagle Genius Services (H.K.) Limited(商業登記號碼:30379885),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港幣4,000元。
完
2010年3月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