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非法勞工被判入獄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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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持擔保書的非法勞工於上星期五(二月二十六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七個月。擔保書持有人並不准許接受僱傭工作。
在一月七日進行的反黑工行動中,一名三十六歲的女子被發現於元朗一間餐廳內工作。
調查顯示,該名非法勞工是一名前外籍家庭傭工,並於二○○八年十月因違犯逗留條件被判有罪及入獄。她出獄後,於二○○八年十二月獲通知發出遣送離境令。她隨即提出酷刑聲請,並於二○○九年一月獲發入境處擔保書。其後,她受僱於上述餐廳從事散工的工作,負責招呼食客。她被控一項在遣送離境令規限下接受僱傭工作的控罪並被判入獄七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說:「《2009年入境(修訂)條例》生效後,入境處會繼續嚴厲執法打擊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或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均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亦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完
2010年3月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