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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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二月二十六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三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港幣299,000元。另外,積金局代兩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三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忠信發展有限公司經營景福酒家、毅正建築有限公司前稱毅正工程有限公司及新翠燒鵝海鮮酒家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四十四名、七名及三十一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分別支付港幣163,808.93元、68,743.42元及66,607.83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熙域環球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1,713.6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分別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165元。
完
2010年2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