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六題:經營國內快遞業務的港資企業
*******************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黃定光議員的提問的書面回覆:

問題:

  近日有速遞服務行業的人士向本人反映,指內地的新《郵政法》於二○○九年十月一日起,規定外商不得投資經營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由於在內地從事相關業務的香港速遞公司被視為外商,它們在內地的業務受到打擊,不少公司面臨結業威脅。該等人士表示,因不少內地港商經常使用該等公司的速遞服務,以便利他們在兩地「前店後廠」的運作,有關速遞業務的結束將帶來很大的經濟影響。該等人士亦表示,他們期望香港特區政府能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下盡快與內地商討,把速遞服務業納入《安排》的範圍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會否跟進上述情況; 及

(二) 鑑於現時根據《安排》,內地與香港特區政府每年均召開聯合指導委員會會議,以討論《安排》下各項開放措施的落實工作,當局會否考慮主動建議把速遞服務納入《安排》的涵蓋範圍內,藉此容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優惠待遇在內地經營相關業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及(二) 人大常委會於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新《郵政法》),並宣布於二○○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新《郵政法》規定外資(包括港資)企業不得投資經營國內信件快遞業務(即從收件到投遞全程均在內地境內進行的信件快遞服務),但港資企業仍然可依法經營內地與香港之間的信件快遞業務,以及內地境內和跨境的包裹快遞服務。

  國家郵政局隨後於二○○九年九月三十日發出公告,表示不具備經營快遞業務法定條件的企業,須在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前達到經營有關業務的條件,並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換言之,現時未符合新《郵政法》規定的快遞業務企業,在本年九月三十日前的寬限期內仍可暫時繼續經營。

  特區政府一直有密切注視《郵政法》的推出和對本地企業的影響。自去年年中開始,特區政府已與業界聯繫,並積極向內地有關當局了解新《郵政法》的施行情況,以及多次向內地反映新《郵政法》對港資企業所造成的影響。特區政府會繼續與香港速遞業界保持聯繫,除了直接向內地當局反映業界的憂慮和訴求外,亦已建議將有關業務加入CEPA框架內,讓香港服務提供者經營國內非郵政專營信件的快遞業務。特區政府會繼續與內地當局進行磋商,以尋求解決方案。



2010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8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