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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在藥物或毒品影響下駕駛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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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陳克勤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發生多宗司機涉嫌吸毒後駕駛而引致的交通意外,但現行法例並沒有賦權警方要求該等司機提供體液樣本進行藥物化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十二個月,共有多少宗涉及司機在服藥或吸食毒品後駕駛的交通意外;當中涉案司機被定罪的個案數目,以及最高的判罰為何;

(二)根據警方現時的指引,當懷疑司機在服藥或吸食毒品後駕駛時,警方是否有權要求該等司機即時停止駕駛;

(三)當局有何短期措施打擊司機在服藥或吸食毒品後駕駛的情況;

(四)會否考慮修訂法例,賦權警方要求涉及交通意外的司機提供體液樣本進行藥物化驗;若會,有關工作何時展開,以及具體的藥物化驗程序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當局會否考慮將司機吸毒後駕駛的行為,納入強制性驗毒計劃的研究和諮詢範圍內;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多個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根據警方的記錄,過去十二個月共有四宗涉及司機涉嫌在藥物影響下駕駛汽車而引致的交通意外。

  上述個案中,一宗於去年五月發生,而其餘三宗均在今年一月發生。在去年發生的個案中,有關司機被控吸食危險藥物及在藥物影響下駕駛汽車,被判接受感化十八個月、被取消駕駛資格二十四個月及被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至於在今年一月發生的個案,警方已提出檢控,案件正在排期審理。

(二)警務人員如懷疑司機受酒精或藥物影響,會要求有關司機停止駕駛,並向司機進行檢查呼氣測試,以確定他是否受酒精影響,亦會密切留意及記錄司機的行為。如檢查呼氣測試結果顯示司機沒有飲酒,或體內酒精沒有超過訂明限度,而警務人員有理由懷疑司機正受藥物影響,警務人員會查問司機曾否服用藥物,並會搜查該司機及相關車輛以確定他是否藏有危險藥物。如司機承認曾服用藥物,或警務人員搜查車輛或駕駛者時發現藏有危險藥物,警務人員會拘捕涉嫌人士。如有需要及在司機的同意下,警務人員會將司機交由醫生作詳細檢驗。

(三)警方正密切留意涉及藥後駕駛的事件,並向前線警務人員作出訓示,提醒他們有關處理方法。事實上,如果藥後駕駛涉及意外,甚至人命傷亡,有關司機可能會被控以危險駕駛,以至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罪名。

  另一方面,我們會加強有關宣傳,呼籲駕駛人士服用藥物前,應留意藥物的標籤上是否有「使人昏昏欲睡」或「服後不宜駕駛」等警告。如一定要服用影響駕駛的藥物,有關人士不應駕駛,而應使用其他交通工具。

  政府也會繼續循五管齊下的策略,在教育宣傳、戒毒康復、立法執法、對外合作和實證研究方面,加快加大力度推行抗毒工作,打擊毒品問題。

(四)我們明白大眾對駕駛人士受藥物,尤其是毒品影響駕駛並導致交通意外的關注。由於市面上的藥物種類繁多,而每個人對藥物的反應亦不一樣,較難確定每種藥物服後對駕駛行為所產生的影響,故此全面規管藥物種類或訂明相關標準涉及相當複雜的問題。我們計劃在處理藥後駕駛的問題時先針對危險藥物,例如氯胺酮(即俗稱K仔)及海洛英等毒品。

  要有效打擊藥後駕駛,必須先具備辨別藥後駕駛者的方法。我們一直留意海外國家就打擊藥後駕駛的相關研究和法例。近年外國引入不同的方法,判斷司機是否在藥物影響下駕駛汽車。例如英國引入「藥後析辨」方法,測試司機的感官及動能反應或檢查瞳孔等,以評估司機是否受藥物影響。澳洲一些州政府則引入快速測試儀器,檢測司機的口腔液,作初步識別司機曾否服用某些藥物,以作進一步(例如驗血)的評估;現階段有關快速測試儀器只限於測試澳洲當地常見濫用的藥物。我們現正研究有否快速測試儀器可測試本港較常吸食的毒品(如氯胺酮),以及其可靠性等。

  我們會參考外國的經驗,研究這些辨別藥後駕駛者的方法的可行性及那種方法較適合在本地應用。同時,我們會研究應如何修訂法例,以更有效地配合警方的執法及取證行動,並考慮有否須要提高罰則以加強阻嚇作用。我們期望在年中左右提出初步建議,並展開諮詢,聽取公眾的意見。

(五)現時藥後駕駛受《道路交通條例》 (第374章)管制。如上文所述,我們正加緊研究,以評估如何進一步完善法例,並期望在年中左右提出初步方案諮詢公眾意見。至於禁毒處正研究的強制驗毒建議,主要是針對青少年毒品問題,希望藉強制驗毒加強阻嚇力,預防問題惡化,亦希望及早辨識吸毒人士,為他們提供戒毒治療及康復服務。有關建議並非針對藥後駕駛行為,而涉及的安排及考慮亦有所不同。保安局計劃今年內與持份者進行探討,就強制驗毒的具體方案開展公眾諮詢工作。



2010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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