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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樓董事及經理因欠薪被判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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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翠燒鵝海鮮酒家有限公司的一名董事及一名經理,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各被判社會服務令160小時。同時,他們須經法庭清付欠薪予有關員工。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有關裁決向公司董事或負責人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個人責任確保公司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他說:「連同這宗案件,在二○一○年已有三名公司董事或負責人因拖欠工資而被判社會服務令,僱主切勿以身試法。」

  新翠燒鵝海鮮酒家在去年六月底突然結業。涉案七名員工離職時被拖欠合共超過十二萬四千元的工資。在公司缺席聆訊下,員工獲勞資審裁處判其欠薪申索得直,但公司一直沒有遵照判令付款。勞工處調查有關個案後,搜集的證據顯示上述欠薪罪行是在該名董事及經理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

  此外,根據該條例第六十四B條,凡法團違反支付工資的規定,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有的,或可歸因他們本身的疏忽,上述人士即犯了相同罪行。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說:「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及公司董事或負責人繩之於法。」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10年2月22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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