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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布檢討《受託人條例》諮詢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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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二月二十二日)發表就檢討《受託人條例》及相關課題而進行的公眾諮詢的總結。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政府於去年六月至九月就檢討《受託人條例》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以蒐集公眾對改革《受託人條例》及相關課題的意見。有關改革旨在增強香港信託服務業的競爭力,以及提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我們共收到三十六份意見書。」

  大部分的改革建議都獲得回應者支持。回應者包括提供信託服務者及從業員、專業團體、商會及其他持分者。

  發言人說:「絕大部分回應者都贊成在《受託人條例》中訂立新的受託人法定謹慎責任的建議。至於受託人的預設投資權力方面,大部分回應者支持保留現時在《受託人條例》附表2所指明屬預設性質的特准投資項目清單。然而,政府將繼續檢討和更新附表2,減少該附表不必要的規範以配合市場需要。在進行檢討時,我們會邀請相關的專業人士及金融服務規管機構提供意見。」

  「我們亦會賦予受託人預設的權力,以短暫轉委、聘用代理人、代名人及保管人,以及投購保險,並會訂立法定收費條款,讓專業受託人收取報酬。另一方面,如受託人免責條款旨在豁免收取服務報酬的專業受託人承擔因欺詐、蓄意不當行為或嚴重疏忽以致違反信託而須負的法律責任,則該等條款須受法例管制。」

  他說:「我們會為受益人在某些條件下,提供另一個無須向法院申請而可撤換受託人的途徑。我們也會修訂《財產恆繼及收益累積條例》,廢除反財產恆繼規則及反收益過度累積規則(但慈善信託則除外)。上述兩項修訂將適用於在有關修訂實施後設立的新信託。」

  除政府提出的改革建議外,若干回應者亦建議對《受託人條例》第8、11、12及34條作出修訂,使該等條文更清晰及現代化,以配合市場需要。政府認為這些建議合理,並會將它們納入法律修訂中。

  發言人說:「然而,若干課題仍需進一步研究,方可就其未來路向作出決定。其中一個課題關於受益人對信託的知情權,這課題非常複雜又具爭議性,而有關案例法律仍在演變中。我們會進一步研究有關課題,並且密切留意在可資比較的司法地區有關法律的發展情況。」

  「另一項課題是我們的法律應否容許設立非慈善性質目的信託。鑑於公眾諮詢的意見分歧,而有關課題須對普通法中的信託法概念作出重大修改,並且需要引入一條新法例來實施,政府將會對這課題另作研究,才決定如何實施有關建議。」

  發言人續說:「我們會按諮詢總結,修訂法例以施行有關的改革建議。我們的目標是在2010-11年向立法會提交有關修訂。我們相信現代化及容易使用的《受託人條例》,會令法律更清晰明確,使信託的各方包括財產授予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均能得益;這同時亦可為受託人提供有效管理信託所需的現代化權力。」

  諮詢文件提出的主要建議及課題,以及政府的總結撮錄於附件。諮詢總結可於以下網址下載: www.fstb.gov.hk/fsb/chinese/topical/index.htm。





2010年2月22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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