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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今日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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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條例」)於二月三日在立法會三讀通過,並於今日(二月十二日)在憲報刊登。

  條例目的旨在改善在《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下對職業性失聰人士的補償,以及調整根據《僱員補償保險徵款條例》所徵收的僱員補償保險徵款(「保險徵款」)的徵款率和分配比率。

  條例生效後,職業性失聰補償計劃(「失聰補償計劃」)為罹患職業性失聰人士提供的保障,將進一步改善如下:

(一)將補償範圍延伸至單耳罹患職業性失聰的人士;
(二)提高付還購買、修理和更換聽力輔助器具的開支上限金額由18,000元至36,000元,及將首次付還聽力器具上限由9,000元提高至12,000元;及
(三)向已獲發補償金,並在再次從事高噪音工作三年後,其聽力損失加深的人士再次給予補償

  僱員補償保險徵款管理局現時可根據每一張由僱主投購的僱員補償保險單(即俗稱「勞保」)中的保險費徵收6.3%的徵款,分配予三個法定團體,包括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及職業安全健康局。條例實施後,分配予三個法定團體的徵款分配率會有所調整,整體保險徵款率會下調至5.8%。當僱主在投購勞保時,所需繳付的保險徵費,將會下調0.5個百分點。

  本條例會在勞工及福利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2010年2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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