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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欠薪被判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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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鷺兒泰國餐廳的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二月十一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八十小時社會服務令。法院同時裁定他須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予有關員工。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有關裁決向僱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

  該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最遲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十一名員工。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

  發言人說:「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及公司董事或負責人繩之於法。」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10年2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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