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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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二月九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港幣258,000元。
親親小寶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十月至二○○八年九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供款。被告被裁定十二項控罪罪名成立,罰款港幣258,000元。
另外,今日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亦代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約港幣2,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潮倉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484.6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為港幣205元。
完
2010年2月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