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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調解服務進行公眾諮詢(附圖/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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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已就有關調解服務的未來路向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以推動在商業糾紛及社區層面更有效及廣泛地應用調解服務。

  由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領導的跨界別調解工作小組發表了報告後,政府開始進行公眾諮詢。

  黃仁龍今日(二月八日)在發表報告的記者會上表示,工作小組已考慮過海外和本地的經驗,檢視和研究了不少香港推廣調解服務的關鍵課題。

  他說:「傳統訴訟涉及的時間、訟費、激烈爭辯以及難以預知的結果,令人質疑現行糾紛解決程序是否能夠滿足我們對公義和效率的需要。調解越來越被視為替代訴訟的方法,甚至是更可取的方法。」

  工作小組建議制定一條獨立的《調解條例》,目的是提供適當的法律架構以進行調解,但有關的法例不應妨礙調解程序的靈活性。

  擬議條例應有條文,訂明其目標及基本原則,更要闡明「調解」及「調解員」等關鍵術語。

  擬議條例亦應加入有關保密和特權規則的條文,列明規則的法定例外情況,以及違反保密和特權規則的制裁。

  工作小組雖然原則上不反對在條例中加入調解規則範本,但認為此舉並非有真正需要。然而,任何在條例內的調解規則範本只能作指引用,而不應強制執行。為保持調解程序的靈活性,參與調解各方可以自行選擇其調解規則。

  工作小組認為,無須在擬議的調解條例中,訂立法定機制,以強制執行透過調解而達致的和解協議,因為如有需要,可由法院強制執行,情況就如執行合約一樣。

  工作小組相信在現階段,司法機構不應提供調解服務,亦不應引入法院強制轉介調解的做法。然而,應在日後徵詢司法機構的意見後再研究這些問題。工作小組支持當局向願意參與調解的法律援助受助人提供調解方面的法律援助。

  至於成立一個單一調解員資格評審組織的建議,工作小組認為這是可取的,而且有助確保調解員的質素、使評審標準一致、向市民灌輸有關調解員和調解服務的知識、建立市民對調解服務的信心,以及維持調解的可信性。然而,工作小組認為目前並非適當時候訂定劃一的調解員資格評審制度,現時應致力為可能使用調解服務的人士提供適合的調解資料,以便他們決定是否以調解來解決糾紛,並且協助他們選擇勝任的調解員。工作小組建議,有關在香港成立單一調解資格評審組織的可能性應在五年內予以檢討。

  工作小組轄下的評審資格及培訓專責小組草擬供香港調解員遵守的《香港調解守則》(《守則》),獲得很多調解服務提供者支持。工作小組建議廣泛宣傳《守則》,鼓勵調解服務提供者採用,以及制定嚴格的投訴及紀律處分程序以執行《守則》。為此,律政司司長已去信在香港提供調解服務的機構。

  工作小組轄下的公眾教育及宣傳專責小組於二○○九年五月七日展開一項「調解為先」承諾書運動,取得美滿成績,超過一百間公司及商業機構承諾在使用其他方法解決爭議前,會先考慮調解服務。工作小組建議,鑑於「調解為先」承諾書已取得初步成效,應繼續鼓勵商界簽署承諾書,並應向社會不同界別推廣調解服務。

  該專責小組在去年五月推行一項社區場地調解試驗計劃,定期租用社區場地供調解之用,特別是供義務調解員進行社區調解。在社區場地調解試驗計劃有結果之前,工作小組建議應在港島、九龍和新界各提供一個社區中心,作為社區調解場地。

  工作小組鼓勵各所大學考慮加強調解的教育工作,並在日後調解的整體發展更趨成熟時,再研究把調解納入法律學院的必修課程。工作小組亦建議考慮在中小學引入調解教育及擴大朋輩調解計劃。

  黃仁龍強調,工作小組除了考慮進一步發展香港調解服務的基本問題和審議報告內的建議外,亦採取具體措施推廣調解服務,包括推行「調解為先」承諾書運動、制訂《香港調解守則》,作為自願性的守則,以及推出社區場地調解試驗計劃。

  他說:「藉�茬o些清晰的方向和專責小組的共同努力,我們相信香港的調解服務發展已奠下新的里程碑。」

  黃仁龍讚揚工作小組成員,以及分別在簡家驄、黃嘉純及袁國強資深大律師的卓越領導下的三個專責小組的貢獻和努力。

  調解工作小組報告和報告摘要已上載律政司網頁(www.doj.gov.hk)。市民可將他們的意見以書面形式於二○一○年五月八日或以前送交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一樓律政司副首席政府律師詹少弘。電郵:mediation@doj.gov.hk,傳真:二八六九 ○七二○。

完

2010年2月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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