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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10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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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梁鳳儀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0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0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公司註冊處現正開發第二階段「公司註冊處綜合資訊系統」,以提供以電子方式申請成立公司和存檔公司文件的服務。我們預期新系統可於二○一○至二○一一財政年度投入運作,為此,我們必須於現階段修訂《公司條例》,以便利申請人以電子方式申請成立公司,包括容許申請人使用通行密碼簽署法團成立表格、簡化有關創辦成員在法團成立表格上簽名的規定,以及容許公司註冊處處長以電子方式發出公司註冊證書等。

  同時,我們亦建議修訂《公司條例》,以加快公司名稱審批程序。簡單來說,如公司名稱符合某些基本條件,例如該名稱並非跟登記冊上的另一名稱相同,或包含某些須事先獲得公司註冊處處長同意的一些字或詞,該名稱便可即時獲准註冊。其後,假如公司註冊處處長發現該公司的名稱屬不當,她將有權指示該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內更改其名稱。

  我們今天亦會向立法會建議修訂《商業登記條例》。有關修訂旨在讓公司註冊處在以電子方式成立公司的安排投入服務後,可提供一站式的服務,即任何人提交公司註冊申請時,將當作已同時申請商業登記。我稍後會於動議二讀《2010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時再說明有關安排。在實施上述的安排後,如利用電子方式申請成立本地公司和商業登記,所需時間可由現時平均四個工作天大幅縮短至一天,大大加強香港在便利營商方面的吸引力。

  除上述修訂外,我們希望藉此機會對《公司條例》作出其他方面的修改。

  這些修訂包括幾方面,首先,我們建議強化香港的公司名稱註冊制度,以加強對「影子公司」的執法。所謂「影子公司」,是指某些公司以非常近似一些商標或商號的名稱在香港註冊成立,繼而冒充為該商標或商號持有人的代表生產偽冒產品。我們建議透過修訂《公司條例》,授權公司註冊處處長可依據法院的命令,指示「影子公司」更改其名稱。假如有關公司不遵從更改名稱的指示,公司註冊處處長將有權以該公司的註冊編號取代其名稱。

  隨�蚢q子通訊日益普及,我們建議修訂《公司條例》,讓香港公司可利用電子方式包括公司網站與其股東通訊。我們亦建議修訂有關條文,容許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規則》的規定,在港交所的網站上刊登有關封閉其成員登記冊的公告,而無須在報章刊登廣告。

  現時《公司條例》所載的法定衍生訴訟程序,容許指明法團的成員就針對公司而犯的不當行為,代表該法團提出訴訟或介入法律程序。在近年一宗法庭案件中,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都裁定,在香港可根據普通法進行「多重」衍生訴訟,並認為適宜擴大《公司條例》所載的法定衍生訴訟範圍,以涵蓋「多重」衍生訴訟。我們參考法院的意見後,建議修訂《公司條例》,容許一個指明法團的有關連公司的成員代表該法團展開或介入法定衍生訴訟。這建議可以進一步加強保障小股東的權益。

  此外,我們建議對《公司條例》作出技術性修訂,以消除該條例內規定必須使用所有權證明書及轉讓文書文本的限制,或就有關限制訂明例外情況。這些技術性修例旨在便利市場聚焦討論實行證券市場無紙化的建議運作模式,就該建議,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聯同香港交易及結算所和證券登記公司總會現正進行諮詢。有關修例的建議將為香港推動證券無紙化的立法工作邁出重要的一步,也會為在香港實行證券市場無紙化奠定基礎。

  最後,我們亦會藉此機會建議對《公司條例》作一些輕微的技術性修訂,其中包括修改第57B(7)條的中文文本,以消除英文文本和中文文本意思上的差異,使其吻合政策原意及市場現時對法例的理解。

  主席,我謹此陳辭。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及盡快通過《2010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以進一步改善香港的營商環境,並加強對小股東的保障。

  多謝主席。

完

2010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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