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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娛樂場所違反發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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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慧k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警方在去年聖誕節前一次掃毒行動中,揭發於尖沙咀有設於大廈上層單位的酒吧違反發牌條件,該間只容許招待49名顧客的酒吧聚集了約400名顧客。有業界人士指出,部分娛樂場所經營者為了賺錢而違反發牌條件,娛樂場所內的人數超額的情況普遍,一旦發生意外,後果不堪設想。現時不少娛樂場所設於綜合用途建築物(即商住兩用建築物)上層單位,該等場所的安全問題受不同法例規管,包括《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02章)、《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和《卡拉OK場所條例》(第573章)及其附屬法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按區議會分區劃分,全港設於綜合用途建築物內的娛樂場所數目,並按娛樂場所的類型列出分項數字;及

(二)過去三年,當局每年對第(一)項的娛樂場所進行了多少次例行巡查,並按娛樂場所的類型列出分項數字;當中分別有多少次發現場所內的人數超出發牌條件所定的人數上限及場所觸犯了上述法例;超額的人數一般為何;當局分別就該兩種情況提出了多少次檢控,以及涉案人士被定罪的個案數目和一般的判罰分別為何?

答覆:

主席:

(一)本港的娛樂場所主要為酒吧、卡拉OK場所、夜總會、商營浴室、按摩院和麻將/天九館。以上各類處所按區議會分區劃分的數目載於附件一。部分發牌機構(包括酒牌局、食物環境壎芵p、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和警方)並沒有設於綜合用途建築物內的娛樂場所統計數目。

(二)保安局表示,根據香港法例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售酒處所可分為兩大類:包括領有會社酒牌或一般酒牌的處所。前者須領有由民政事務總署發出的會社合格證明書方可售酒。而會社合格證明書中會設有限制人數上限的條件。至於一般酒牌處所,警方會因應處所的位置,以公眾安全為大前提,向酒牌局建議施加附加人數上限的條件。

  警方是執行《應課稅品條例》的執法機關,故此會密切留意持有有效酒牌處所的運作情況,並會不時作出巡查,以確保處所的營運合乎法例所規定。警方會對任何違法或違規的事項採取適當行動。一般而言,警方會對違反條件的持牌人採取票控行動。如問題嚴重,更會向發牌當局提出反對續牌或撤銷牌照的建議。現階段警方沒有就個別處所的違規事項作出詳細分類,故此並沒有備存此類違規事項的檢控數字。任何人如違反酒牌的施加條件,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此外,警方亦會根據法例巡查其他公共娛樂場所,防止罪惡發生。消防處亦會巡查售酒處所、夜總會、商營浴室、按摩院和卡拉OK場所,執行消除火警危險行動,以確保有關處所的消防安全。行動包括檢查走火通道是否暢通無阻、出口是否沒有被鎖上、防煙門是否正確關上、消防裝置及設備是否按時檢查及保持在有效操作狀態、以及有否違反相關的消防規定等。過去三年,消防處向有關娛樂場所巡查的次數載列於附件二。



2010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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