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出入境政策和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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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涂謹申議員的提問的答覆:

問題:

  近日有傳媒報道,六四民運領袖周勇軍於二○○八年九月由美國經澳門抵達香港後,遭香港警方拘留,及後被當局遣送到內地並被關押,近日被內地法院裁定「金融詐騙罪」罪名成立,判監九年。報道引述政府的回應指,一般而言,未持有有效旅行證件而被拒入境的旅客,會被遣返至原居地。在遣送離境前,有關人士有權提出他想被遣送到的目的地,或就遣送提出申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警方拘留周勇軍的原因;

(二)政府遣送周勇軍到內地的理由及法律依據為何;當局在把周勇軍遣送離境前,有否讓他提出想被遣送到的目的地,或讓他就其遣送提出申訴;及

(三)遣送周勇軍到內地是否因應內地當局的要求;在決定遣送周勇軍到內地時,當局有否考慮他可能因其六四民運領袖的身份而遭受政治審判?

答覆:

主席:

  特區政府已在不同場合,就議員提述的個案,詳細解釋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管制出入境的政策及一般處理遣送離境的安排。有關資料,可見我於去年十月立法會就行政長官二○○九年《施政報告》致謝議案辯論的回應,以及十一月三日保安事務委員會的專題討論。

  相信提問的議員很清楚,但我仍然需要重申,特區政府不會評論個別個案,更不會公開任何問題中提述的私人資料。在這大前提下,我只可對問題的三部分作政策上或一般安排的解釋:

(一)警務處人員只會為防止或調查罪案,以及依據相關法例所授予的權力下,才作出拘留行動。

(二)入境處有責任執行有效的入境管制。處方作出任何拒絕入境的決定或執行任何遣送行動,均必須依據香港法律、既定的政策和程序、及當時就個案所掌握的全部資料。一般而言,申請入境的旅客如未能提供真確、有效的旅行證件,不會獲批入境;入境處會按《入境條例》,在確定有關人士的原居地後,將其遣返。在執行遣送離境的程序前,入境處人員會清楚告知被拒入境的旅客,其將被遣返到的地方。有關人士可以向入境處提出個人意願,說明他希望被遣送往另一目的地,或就遣送決定提出申訴。

(三)特區政府一向依法辦事,亦一直恪守《一國兩制》原則。執法部門絕對不會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違反一貫的出入境政策和管制措施,隨意地將入境旅客遣送離境。正如剛才第(二)部分的答覆指出,拒絕入境的決定和遣送目的地的安排,是由入境處根據個案的情況和有關人士有否表述個人意願而自行決定,不存在受其他政府的干預或任何政治因素影響。主席,請容讓我再次重申,在整項遣送決定和過程中,入境處會清楚告知被拒入境的旅客,其將被遣返到的地方,有關人士亦有權提出異議,表達個人意願,更可提出申訴。



2010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