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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管理局發出有關通訊服務合約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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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訊管理局(電訊局)今日(二月二日)發出一份新的實務守則,為業界提供擬訂服務合約方面的指引。

  電訊局發言人表示:「香港的電訊市場屬全球最競爭激烈的市場之一,電訊服務非常普及,因此消費者的投訴也不少,當中大部分涉及合約糾紛。」

  守則會以自願性質實施,即時生效,以取代電訊管理局局長(電訊局長)於二○○四年發出的兩份類似守則。電訊局長曾於二○○一年發出《有關公共流動無線電話服務合約的實務守則》,該守則其後於二○○四年修訂。電訊局長亦曾於二○○四年發出《有關公共電訊服務合約的實務守則》。該兩份守則訂下多項要求,包括合約的文字應淺白和清晰,關鍵內容(例如提前終止合約的賠償條文及條款)應放於當眼位置或以特別標示的方式展示。

  發言人闡釋:「根據實施該兩份被取代的守則所得的經驗,以及為了向消費者和業界就訂立公正、公平及合理的服務合約提供進一步指引,電訊局在諮詢業界和消費者委員會的意見後制訂這新守則。與之前的兩份守則比較,新守則加強對下列各方面的要求:

- 除某些例外情況外,客戶可在七天冷靜期內取消合約而無須支付罰款;
- 如因合約條款更改而引致服務的質素或價格出現重大改變,客戶可終止合約;
- 終止合約的安排必須容易和方便執行;
- 不得自動續約,除非得到客戶事先同意;
- 在達成口頭協議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須提供合約的印刷本;
- 遷址安排最多只能徵收相關費用;以及
- 交還客戶設備的安排必須合理。」
  
  發言人續說:「守則屬自願性質,我們鼓勵電訊商在其網站公布會遵從守則的規定,並每半年或每年報告其遵從的情況。如我們發現該些報告不正確又或有誤導,電訊局長會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第7M條,考慮調查有關個案。我們會密切留意守則的成效,如有關合約爭議的投訴數目仍然沒有改善,我們會認真考慮應否採取其他更嚴厲的措施。」

  發言人補充:「除守則外,電訊局亦自二○○八年九月起推出另一項排解糾紛的試驗計劃。根據這項試驗計劃,有關服務供應商與客戶之間不能解決的合約爭議個案,經挑選後會以自願原則轉介給獨立的專業人士裁判。推行試驗計劃的目的,是評估計劃能否為合約爭議帶來更快捷有效的庭外解決方法。我們快將檢討試驗計劃,以決定應否長遠實施這項計劃。」

  守則全文可在電訊局網站(http://www.ofta.gov.hk/zh/code/cop20100202.pdf)下載。



2010年2月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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