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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四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分別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簡稱《條例》)485章第43E(1)條,今日(二月二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28,000元。
被告葉偉兒,被控違反《條例》485章第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7,000元。
被告Singh Surjit Sammy,被控違反《條例》485章第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7,000元。
被告駱平剛,被控違反《條例》485章第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7,000元。
被告楊位強,被控違反《條例》485章第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7,000元。
案情透露,四名被告分別於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十一月十八日、二○○九年六月四日及八月十二日,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四名被告人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們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另外,今日積金局亦代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約港幣4,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Nail De Beauty Company Limited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419.4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為港幣139元。
完
2010年2月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