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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女子因使用虛假旅行證件及管有偽造身份證被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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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內地女子因使用虛假旅行證件及管有偽造身份證,於上星期五(一月二十九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四十二歲的女被告陳麗影,承認六項控罪,包括:i)使用虛假旅行證件;ii)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iii)管有偽造身份證;iv)使用虛假文書;v)抗拒入境處職員及vi)作出虛假陳述以誤導入境處職員, 被判入獄二十一個月。
  
  於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陳被入境處調查科人員發現於旺角一食店內作待應。當被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時,陳試圖逃走。調查科人員馬上上前抓住她的手臂,她作出猛烈反抗,並用力推開調查科人員,最後她被其他調查科人員制服,而有關職員擦傷了下唇及雙手。

  調查其間,陳向入境處職員表示她的姓名是「陳喜娟」,並出示註有「陳喜娟」的名字和出生年份為1963年的中國往來港澳通行證予入境處職員檢查。但調查科人員其後在食店的僱主備存的僱員紀錄內發現一張香港身份證副本,上載有陳的相片但姓名不同。

  警戒下,陳最終承認她的真正姓名為「陳麗影」,出生年份為1967年。她於二○○七年用「陳麗影」身份入境香港但因干犯入境條例被捕並遣返內地。為了再次來港,她承認以三千五百元在汕頭向一名中間人購買以「陳喜娟」為姓名(出生年份為1963年)的中國往來港澳通行證,並於二○○八年三月來港。她亦承認以三百元向一名中間人購買偽造香港身份證,以便來港工作。她使用以「陳美華」為姓名的偽造香港身份證於上述食店工作並提交該身份證副本作上述食店的僱員紀錄。她亦承認蓄意誤導調查科人員其真正身份,意圖隱瞞以往的不良紀錄。

  入境處發言人說:「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虛假旅行證件或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五萬元及入獄十四年。」

  發言人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續警告:「任何人士使用虛假文書乃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十四年。而任何人如對為執行職責而行事的入境處職員予以襲擊、抗拒或阻撓,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二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2010年2月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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