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今日(二月二日)發表報告書,建議採取臨時措施,設立一個行政機制,令聘用他人從事與兒童有關工作及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僱主,可查核其僱員的性罪行刑事定罪紀錄。
法改會早前就該議題發出諮詢文件,其後收回約二百份來自學校、團體及個人的回應書,今日發表的報告書總結回應書所載的意見。
法改會轄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主席鄧樂勤資深大律師,介紹報告書的建議時解釋,為回應公眾、法庭及傳媒的關注,這項作為臨時措施的機制,可透過行政方式迅速實施,而無需經過立法程序。
在未有立法的情況下,不可強制僱主執行這類查核,而有關紀錄查核的申請須由求職者本人提出。法改會建議,有關的建議機制應適用於現有僱員和準僱員,但應分階段實施,初期只涵蓋準僱員。
有關查核只可披露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
報告書清楚說明,法改會不贊同仿效美國的司法管轄區,引入可供公眾查閱的性罪犯名冊。法改會建議,應利用警方所保存的刑事定罪紀錄來篩選求職者,但只限於申請的工作職位有機會接觸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求職者。
現行由警方發出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機制,可予修訂以配合報告書所建議的查核得以進行。該類查核將會由求職者本人提出,此外,需要取得其同意,才可向準僱主披露查核結果。「清白」的查核結果不會以書面方式記錄,但會以口頭方式通知求職者或其僱主。
鄧樂勤又說,除了有限的例外情況外,香港現時並無制度可容許僱主查核僱員過去的有關定罪紀錄,即使已得僱員同意的情況下亦不容許。
就某一專業或工種,凡有特定的法定條文規定如某人有定罪紀錄,便構成理由而可拒絕為該人註冊或核准他在該專業工作,在這情況下則可為此而進行查核。例如:根據《教育條例》註冊的校董和教員、《幼兒服務條例》下的幼兒托管人及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註冊的社工等相關條文。
然而,鄧樂勤指出,還有廣泛類別的人士在工作時與兒童有密切接觸,但卻沒有途徑查核他們的刑事罪行紀錄。例如實驗室/電腦技術員、學校內的輔助人員,補習導師、音樂教師、運動教練、兒童病房的員工,以及青少年中心、宗教團體及或其他機構的義工。
報告書強調,法改會在制定其建議時,已考慮到利用刑事定罪紀錄來審查某些類別的求職申請,所涉及的人權或私隱權方面的問題。
報告書指出,若與其他司法管轄區所採用的措施比較,建議的措施已屬溫和。建議中的查核機制不會披露根據《罪犯自新條例》被視為「已失時效」的定罪紀錄。
鄧樂勤表示,小組委員會會繼續研究應否引入一套全面的法律機制,以加強規管與兒童有關工作的性罪行紀錄查核,以及避免在進行這類查核時無理地侵犯罪犯(或其家人)的私隱權及其他權利。
他說:「那項工作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完成,因此法改會在此期間,提出這些臨時建議,以供考慮和實施。」
報告書可於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t大廈20樓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索取,亦可於法改會的網站閱覽,網址是www.hkreform.gov.hk。
完
2010年2月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2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