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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僱員提供虛假資料提取強積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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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兩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分別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簡稱《條例》)485章第43E(1)條,今日(二月一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12,000元。

  被告何恭偉,被控違反《條例》485章第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6,000元。

  被告陳述琛,被控違反《條例》485章第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6,000元。

  案情透露,兩名被告分別於二○○八年四月八日及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兩名被告人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們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另外,兩名高級人員及三名僱主因違反條例,今日亦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88,500元。

  �彌d源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21382766)的高級人員劉海鈺被控違反《條例》第43E(1)條,作出虛假及誤導性陳述。控罪指被告向受託人虛報一名僱員的有關入息。被告承認一項控罪,被罰款港幣7,000元。

  另外,�彌d源有限公司的另一名高級人員陳俊龍被控違反《條例》第7AA(7)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四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非註冊計劃成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六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4,500元,合共罰款港幣27,000元。

  信和護衛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1716963),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港幣8,000元。

  信和護衛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月至十二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非註冊計劃成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三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3,500元,合共罰款港幣10,500元。

  陳錦球經營宏安室內設計(商業登記號碼:39902126),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

  陳錦球經營宏安室內設計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一月至四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非註冊計劃成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四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罰款港幣12,000元。

  亞洲激成(香港)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6248062)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四月至七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四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4,500元,合共罰款港幣18,000元。

完

2010年2月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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