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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保護瀕危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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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邱騰華的答覆:

問題:

  據報,早前某飲食集團在日本高價投得一條已被保育組織列為瀕危物種的藍鰭吞拿魚以作招徠,引來市民強烈批評該集團鼓吹食用瀕危物種。有組織及市民發起到該飲食集團旗下食肆抗議,以及在互聯網上發起不光顧該等食肆的行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現時政府只會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締約國大會通過規管某物種後,才相應地把該物種納入《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的管制範圍,政府有否評估該安排是否過分被動;

(二)鑒於有報道指出,多個國家將會在本年三月舉行的公約締約國大會提出把上述的藍鰭吞拿魚列為受規管的物種,並停止相關貿易活動,當局會否考慮更主動地把這瀕危物種率先納入本港法例的管制範圍;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現時政府在飲食業界推行保護瀕危物種的宣傳和教育工作的詳情為何;在商業利益掛帥的情況下,當局如何向企業宣揚它們在環保和保育方面具有重要的責任?

答覆:

主席 :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

(一)及(二)政府一直致力保護瀕危物種,透過立法、執法和公眾教育多方面落實《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公約的目標是規管瀕危物種的國際貿易,以免這些物種受過度採捕或絕種。中國是公約的締約國成員,而香港則透過國家參與公約的工作。

  為執行公約的規定,政府制訂了《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條例),條例對公約附錄內所列的瀕危物種的貿易進行嚴格監管。附錄I為瀕臨絕種的物種,其進出口已被嚴格禁止,除非用作科研、於博物館展出等特殊用途。附錄 II 為若不管制其貿易,便可能瀕臨絕種的物種;至於附錄 III,則為個別公約締約國認為須透過規管國際貿易,保護其免受過度採捕的物種。受管制的物種,均需領有許可證,方可進出口。

  公約締約國會定期舉行締約國大會,詳細討論及檢討公約下須受管制的物種。我們一貫的政策是嚴格遵守公約的規定,將所有公約下的受管制物種納入條例的管制範圍。下一次公約締約國大會將於本年三月在卡塔爾舉行,屆時會討論是否將大西洋藍鰭金槍魚納入為公約附錄 I 的物種。在考慮這建議時,大會會對各種相關因素,包括這物種的數量、漁業管理及保育情況等進行詳細的研究。若締約國大會通過有關建議,所有締約國成員均須遵從,香港亦會按締約國大會的決定相應修訂條例的管制範圍。

(三)我們相信,透過宣傳和教育工作可有效提高市民大眾及飲食業界對瀕危物種的認識。為此,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每年均會舉辦一系列與瀕危物種有關的教育和宣傳活動,包括透過傳媒和互聯網、印製單張和海報、舉辦展覽、講座及安排參觀瀕危物種資源中心等活動,以增進市民對瀕危物種保育工作及有關法例的認識。在二○○九年,漁護署共舉辦了三十六場瀕危物種展覽會、四十六場有關的講座,和接待了超過六千二百名人士參觀瀕危物種資源中心。

  除了廣泛的公眾宣傳和教育外,從事瀕危物種貿易的業界人士一直都是漁護署在推行有關的宣傳及教育工作的重點對象。所以,漁護署會定期透過諮詢會和貿易研討會等活動,向他們傳遞與瀕危物種有關的訊息。就擬將藍鰭吞拿魚納入公約管制的範圍,漁護署已於去年十一月向有關貿易商及食肆經營者發放這消息,諮詢他們的意見,並告知他們公約締約國大會將於本年三月舉行會議,以讓他們了解藍鰭吞拿魚的保育情況正受國際關注。



2010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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