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方針對超載車輛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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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昨日(一月二十五日)採取一項針對超載車輛的全港性交通執法行動,並拘捕兩人涉及與超載有關的罪行。
行動中,警方設置路旁驗車站,在一名汽車檢驗主任的協助下檢查貨車。警方檢查了一百八十四部車輛,共發出三十九個口頭警告、一百四十一張定額罰款告票及九張傳票。
針對車輛超載的執法行動,為警方執行交通法例的其中一項首要工作。超載車輛會損毀道路,更有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超額的負載會對�挼L和輪胎構成沉重壓力,減低行駛中車輛的穩定性。超額的負載亦會影響車輛的制動系統,後果可以致命。
在道路上駕駛或使用超載的貨車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超載車輛的車主亦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0元。
警方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打擊車輛超載的情況,務求改善香港的道路安全。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六號
完
2010年1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2時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