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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非法勞工因接受僱傭工作及使用有問題身份證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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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非法勞工一月二十二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以入獄十五個月。

  在一月二十日進行的反黑工行動中,兩名非法勞工包括一名二十八歲的逾期逗留人士及一名三十一歲的非法入境者被發現於尖沙咀一所麵檔的廚房內進行洗碗碟工作。當時他們正身穿圍裙、手套及膠靴。

  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該逾期逗留人士出示一張入境處擔保書,而該非法入境者則無法出示任何身份證明文件。

  紀錄顯示該逾期逗留人士是一名前家庭傭工。其合約於二○○九年一月四日被提早終止。她於二○○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因逾期逗留被補,並被判有罪。她於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獲通知發出遣送離境令。她於二○○九年五月四日提出酷刑聲請,並於二○○九年五月十四日獲發入境處擔保書。調查顯示,她見工時曾使用其朋友的香港身份證。其後,她獲受僱於該麵檔當什工,月薪港幣六千五百元。

  而該名非法入境者於二○○九年十月初,從深圳經水路偷渡入境香港。調查顯示,她見工時曾使用偽造的香港身份證。其後,她獲受僱於該麵檔當什工,月薪港幣六千元。

  該名逾期逗留人士承認一項在受遣送離境令規限下,接受僱傭工作;及使用他人身份證的控罪。而該名非法入境者則承認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及使用偽造身份證的控罪。他們分別被判入獄十五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說:「《二○○九年入境(修訂)條例》生效後,入境處會繼續嚴厲執法打擊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或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均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警告:「任何人士管有或使用他人身份證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款十萬及入獄十年。 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偽造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及監禁十年。」



2010年1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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