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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因欠薪被判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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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勝利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一名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一月二十五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三萬九千二百元及社會服務令120小時。法庭同時命令該公司及該名董事清付欠薪、年假薪酬及遣散費。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有關裁決向公司董事或負責人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個人責任確保公司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僱主切勿以身試法。

  聯勝利工程有限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最遲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兩名員工,涉及款額約400,000元。另外公司亦未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支付年假薪酬及遣散費予該兩名員工。在判刑前,公司已清還部份欠薪。勞工處調查後,所搜集的證據顯示上述欠薪罪行是在該名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

  此外,根據該條例第六十四B條,凡法團違反支付工資的規定,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有的,或可歸因他們本身的疏忽,上述人士即犯了相同罪行。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說:「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及公司董事或負責人繩之於法。」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10年1月25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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