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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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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一月二十五日)代八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七名僱主追討約66,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七名與訟人,包括David Paul Werner經營首亞科技、毅正建築有限公司前稱毅正工程有限公司、豪富集團有限公司前經營文利餐廳、好安有限公司經營東昇海鮮酒家、志豐食品有限公司、余德明前經營金發茶餐廳及兩興潮州飯店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28,417.64元、13,621.22元、12,892.5元、6,343.1元、3,051.22元、2,182.98元及60.3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審裁官又下令與訟人兩興潮州飯店有限公司須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積金局徵收的罰款10,000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169元、160元、60元、90元、80元、109元、125元及60元。



2010年1月25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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