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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欠薪被判罰款五萬零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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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永昌鐵工機械工程的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一月二十二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五萬零五百元。

  該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及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10年1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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