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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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一月二十二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13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兩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兩名僱主追討約39,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偉基運輸有限公司,因拖欠其21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137,716.24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兩名與訟人Panevino Limited經營Panevino The Italian Dinning Club及永弘(香港)有限公司經營陸壹陸火鍋館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28,278.88元及11,523.7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136元及184元。
完
2010年1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