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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恢復二讀辯論《2009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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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恢復二讀辯論《2009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衷心感謝《2009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法案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及各位委員審議條例草案所做的工作,以及所提出的寶貴意見。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在《電訊條例》下訂明審批聲音廣播牌照申請的準則,為牌照申請人提供清晰的指引,以及令聲音廣播發牌制度有更明確的法律依據。此外,條例草案亦賦權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發出指引,更清楚示明該局會如何執行其職能,就聲音廣播牌照申請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建議。二○○八年一月,立法會就聲音廣播服務進行動議辯論,其中一個要求是希望政府在法例下訂明聲音廣播的發牌準則,令法例更為明確。今次修訂《電訊條例》正是回應議員的訴求。

  去年七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聲音廣播服務公布了一套批發牌照的準則,並建議修訂《電訊條例》,明文訂立這些準則。這套發牌準則是根據過往本地審議聲音廣播牌照申請的經驗及參照國際上最佳做法制訂而成。

  在考慮牌照申請時,發牌當局首要確定有合適可用的頻譜。此外,我們還會考慮其他準則,包括申請人在財政、管理、技術、節目安排的能力,以及所提供的服務為本地廣播業、聽眾以至整體社會帶來的效益。發牌當局亦會考慮申請人是否符合《電訊條例》下所訂明的適當人選。我們在過去多年來處理聲音廣播牌照申請時,一直採用這些準則。根據《廣播條例》批發電視廣播牌照,亦是參照這些準則。

  頻譜是珍貴而且有限的公共資源。上述的發牌準則可確保我們能有效分配和使用這些資源。廣管局會根據這套準則,就聲音廣播牌照的申請,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為發牌當局,亦會採用相同的準則審批聲音廣播牌照的申請。

  法案委員會討論草案時,有委員和個別團體提出意見,擔心部分發牌準則,包括申請人在財政、管理、技術、節目安排的能力,可能令到只有財力雄厚的大機構才有資格申請牌照。我想指出,財政能力只是發牌準則其中之一的考慮因素,條例草案亦無預先設定最低或最高的投資要求。當局將來審批牌照時,會按照條例草案建議的準則及因應申請人提出營運廣播服務的建議,公平處理所有申請。

  至於有意見認為發牌準則應顧及社區廣播的發展。我想重申,不論申請廣播服務的規模大小,是否圖利,當局均會以同一的發牌準則,予以考慮,不會另設門檻,阻止或拒絕任何申請。

  主席,公眾認同聲音廣播服務的發牌制度應具透明度,而用作審批牌照申請的準則亦應有清晰明確的法律依據。我們的立法建議是完全切合公眾的期望,亦與議員在過去立法會討論時提出的意見一致。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我們便可在更完善的發牌制度下處理聲音廣播牌照的申請。

  言論自由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受到《基本法》的明文保障,特區政府定會恪守維護。互聯網上的平台、媒體之多,沒有人質疑,而在互聯網上開辦電台是無須申請廣播牌照,本條例草案只是就透過大氣電波提供廣播服務訂立發牌準則。
  
  主席,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
  
  多謝主席。



2010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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