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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打擊不良銷售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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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謝偉俊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旅行代理商向本人反映,指若干航空公司刊登廣告以遠低於市面一般價格的機票作招徠,以吸引註冊旅行代理商的公司客戶直接向其購買機票,但實際上以此價格出售的機票只有極少量,故有誤導該等客戶之嫌,而它們與旅行代理商的互信關係亦因此受影響。他們指該等商業行為既不正當亦不符合公平競爭的原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有何措施或法例監管上述商業行為;

(二) 受影響的客戶或旅行代理商可向哪些政府部門及通過甚麼程序就上述情況作出投訴;以及過去三年,當局有否接獲該等投訴;若有,投訴的數目為何;及

(三) 會否制定新政策和措施,以杜絕上述商業行為?

答覆:

主席:

  就問題三個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 香港奉行自由開放的經濟政策,營商者可自行訂定其銷售策略包括其貨品或服務的價格,以及發售貨品或服務的數量。現時並無法例規管貨品或服務的價格或數量;

(二) 過去三年,政府並無接獲涉及問題所指的推銷手法的投訴。消費者可向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作出投訴。消委會會跟進調查,作出調解及協助雙方解決糾紛;

(三) 政府在維護市場自由和公平競爭的同時,亦會保障消費者的合理權益。政府十分關注市面上出現的不良銷售手法,包括以低價招徠,目的卻是向消費者銷售其他貨品或服務的手法。我們為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現正檢討相關法例加以打擊。其中較快及可行的做法是修訂《商品說明條例》,明文禁止營商者聲稱貨物或服務以優惠價出售,但其實並無足以應付預期需求的合理數量的貨物或服務。我們計劃向立法會的相關事務委員會提交法例修訂建議,諮詢議員及社會各界的意見。

  透過宣傳和教育工作,提高消費者意識和法例監管同樣重要。為此,我們透過報章和電子媒介推出不同類型的宣傳活動,以提高消費者對不良銷售手法,包括「餌誘性的銷售手法」的警覺性。在修訂法例前,我們會繼續與消委會、警方及其他團體(包括主要商會、學校、傳媒等)攜手合作,提醒市民留意貨品或服務於不同零售渠道可能出現的價格差異,而在作出消費決定前,應「貨比三家」,按自己的需要作出明智的選擇。



2010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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