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在《2009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動議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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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09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動議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修訂條例草案第4、5及6條。有關修訂已載於分發予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

  我剛才已解釋大部分修訂的目的。此外,還有以下幾項修訂建議 ─

(a) 應法案委員會的要求,把條例草案第4條內建議的第39E(4)(b)及39F(4)(b)條中「執委會主席」一詞,修訂為「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

(b) 修訂條例草案第4條內建議的第39F(2)條,讓一名根據第39E(5) 條獲委任的備選委員小組成員可藉給予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書面通知而辭職。這項建議修訂令處理備選委員小組和評核委員會成員的辭職事宜有一致的安排。

(c) 修訂條例草案第4條內建議的第39F(3)條,以容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將根據第39E(5)條委任的備選委員小組的成員免任。建議的修訂確保在處理備選委員小組和評核委員會成員的免任程序上達到一致。

(d) 對修訂條例草案第4條內建議的第39O(2)(c)(ii)條作出輕微修改,以刪去「,已在其他情況下」而代以「已」。

(e) 條例草案第5條引入新條文第45A條。在建議的第45A條中,"purport" 一字原本的中文翻譯是「看來是」。在充分考慮法案委員會成員的意見後,我們認為「其意是」更能反映第45A條中 "purport" 一字的涵義。因此,我們建議在第45A條的中文文本中,刪去兩度出現的「看來是」而代以「其意是」。

(f) 條例草案第6(3)條引入新條文第50A(2)條。除了在第50A(2)條的中文文本作一些草擬方面的修改外,我們建議把「看來是」的字眼修訂為「其意是」,以充分反映 "purport" 在第50A(2)條中的涵義。

  法案委員會已就上述修正案進行討論並表示支持,我懇請議員通過這些修正案。

  代主席女士,我謹此提出動議。



2010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