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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風力發電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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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中華電力有限公司(中電)計劃興建海上風力發電場,預計中電採用風力發電後,每年減排的二氧化碳量可達三十萬噸,並令本港由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比率提升至百分之一。該風力發電場的發電量將會佔中電的整體發電量約百分之一至二,足以為八萬戶家庭供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有研究數據顯示,歐洲的風力場在過往五年的實際產電指數少於百分之二十一,成本則較預期高百分之六十六,而減排量亦較預期少百分之四十,礙於風力發電明顯的局限性,政府有否根據香港的實際地理環境及風力資源條件,詳細考證中電就上述風力發電場計劃提交的環境影響評估(環評)報告所提及該擬議發電場的二氧化碳減排量及經濟效益數據;如有,政府批准該環評報告的理據為何;

(二) 上述風力發電場的實際使用年期為何,以及政府批准該計劃的環評報告時,對該計劃的環保及經濟效益所作出的考慮的詳情為何;及

(三) 政府有否審慎考量相關方案,以助市民應付以風力發電引致電費增加對他們造成的負擔;如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中華電力(中電)擬建的風力發電場的選址,為距離清水灣半島以東約九公里及南果洲以東五公里的香港東南水域。有關環境影響評估工作的目的,主要是評估風力發電場的建設及運作對環境可能造成的潛在影響,以及建議可行的緩解措施,而環境影響評估的範圍並不包括項目的經濟效益。《環境影響評估條例》及其《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已就各項法定範疇訂出客觀標準和有關的主管當局。環境保護署聯同各主管當局審閱有關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環評報告),並且詳細考慮環境諮詢委員會和公開展示期間收到的公眾意見,確定報告內容和經採用國際間先進地區的評估方法所得的環評結果符合法例要求,在二○○九年八月批准該環評報告。有關環評報告的批准只是表明環評報告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規定和要求。工程仍必須符合所有相關的法例和獲得所需的批准後,方可動工。

  在政府與中電簽署的《管制計劃協議》之下,中電須就其風力發電場的投資計劃向政府提出申請批核。環境局現時尚未收到有關申請。當收到中電就風力發電場的投資計劃後,政府在考慮有關項目申請時,會從多個方面,包括可再生能源政策、環境效益、對電費的影響、經濟效益及技術因素等作出嚴格審核,以平衡社會整體利益作出決定。我們的目標是在推動可再生能源應用的同時,亦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2010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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