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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法定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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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經常接獲市民投訴,指市面上有很多商店在交易時拒收一毫、二毫和五毫硬幣及一千元紙幣,部分商店更「明目張膽」地在店內當眼處貼上告示,表明拒絕接受該等流通貨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根據現行香港法例,本港商店有否權力在交易時拒收上述硬幣及紙幣;若然,哪一章法例賦予它們該權力;若否,該等商店觸犯了甚麼法例、有關的法例是由哪個政府部門執行、罰則為何,以及過去五年相關的檢控及被定罪的個案數目;及

(二)就商店拒絕收取上述硬幣及紙幣,市民可向哪個政府部門作出投訴;該部門的投訴電話熱線及地址為何;以及該部門的人員在收到投訴電話後,需要多少時間才可到達投訴現場進行調查及跟進?

答覆:

主席:

(一)根據現行《法定貨幣紙幣發行條例》及《硬幣條例》所發行的紙幣和硬幣均為香港的法定貨幣。作為法定貨幣,它是一種有效和合法的支付媒介,在法律上被視為可充分及有效地履行支付義務。然而,在任何商業交易中,交易雙方均可自行決定交易條款,包括決定使用何等支付媒介。對商品和服務供應商而言,是否接受任何面額的紙幣和硬幣以支付某項交易純粹是他們的商業決定。我們亦曾對其他國家就「法定貨幣」的法例和行使方法作出研究。據我們了解,在大多數國家包括英國、加拿大、澳洲、美國和新加坡等地,均有「法定貨幣」的條例以確立當地貨幣的法定地位,但並沒有強制當地居民或商品和服務供應商必須接受當地法定貨幣作為支付媒介或設立罰則來懲罰拒收者。在該等國家,買賣雙方可以自行決定支付的媒介,所以香港與上述國家的情況相若。

(二)上述條例並沒有賦予當局任何權力迫使供應商接受這些貨幣,消費者可選擇其他供應商或到銀行換取所要求的貨幣。



2010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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