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名非法勞工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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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持擔保書的南亞裔非法勞工昨日(一月十二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六名年齡分別由二十一至四十二歲的非法勞工分別於去年十一和十二月被發現於八鄉、深水�鶪峇分翿q事散工的工作。
其中三名非法勞工各被控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的控罪。另外兩名非法勞工各被控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的控罪,還有一名非法勞工被控一項在遞解離境令規限下接受僱傭工作的控罪。他們承認控罪,分別被判入獄三至十四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說:「《2009年入境(修訂)條例》生效後,入境處會繼續嚴厲執法打擊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或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均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補充:「所有旅客無論受薪與否,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入獄兩年。」
發言人亦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完
2010年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