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牌旅館管理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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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及一名女子今日(一月八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於元朗管理一所無牌旅館,分別被判罰款1,000元及1,5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在去年六月,巡查元朗大馬路一所懷疑無牌旅館時,在大廈外牆及入口發現該旅館的招牌。牌照處人員喬裝成客人,成功租住旅館一間房間。其後,調查人員發現處所內有十七間提供住宿設備的房間。
根據牌照處紀錄,上述處所在案發當日並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因此,負責管理該無牌旅館的男子及女子,均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該署會繼續致力打擊無牌旅館,以確保入住顧客的安全。
發言人呼籲市民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電郵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以傳真舉報違規經營的旅館。
完
2010年1月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