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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因欠薪被判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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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敦明實業有限公司的三名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一月七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100小時。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有關裁決向公司董事或負責人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個人責任確保公司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他說:「連同這宗案件,在去年已有八名公司董事或負責人因拖欠工資而被判社會服務令,反映法庭越來越重視欠薪個案,僱主切勿以身試法。」

  敦明實業有限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最遲在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八名員工,涉及款額約370,000元。勞工處調查後,所搜集的證據顯示上述欠薪罪行是在上述三名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的。

  《僱傭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

  此外,根據該條例第六十四B條,凡法團違反支付工資的規定,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有的,或可歸因他們本身的疏忽,上述人士即犯了相同罪行。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說:「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及公司董事或負責人繩之於法。」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10年1月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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