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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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一月六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128,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楊嘉麗經營日昇旅遊公司因拖欠其12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28,145.81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港幣930元。
	    
  	  	完
  	  	2010年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