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署理環境局局長就《2009年海上傾倒物料(豁免)(修訂)令》辯論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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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環境局局長潘潔博士今日(一月六日)於立法會《2009年海上傾倒物料(豁免)(修訂)令》辯論時的發言全文:

主席:

  謝謝各位議員就《2009年海上傾倒物料(豁免)(修訂)令》的發言,也感謝何俊仁議員今天提出這項辯論。

  土木工程拓展署於二○○九年開始在沙洲東面現有污泥卸置坑旁加建新卸置坑,預計將於本年中啟用。為配合新卸置坑的運作,我們須按一貫程式,對《海上傾倒物料條例》下《豁免令》的附表2作出修訂,確保只有持環保署發出許可證的人士,才可於新卸置坑進行卸泥作業。修訂《豁免令》,是為了規管於新卸置坑進行卸泥作業,以保護海洋環境。此項安排,同沙洲東面的現有污泥卸置坑相若。

  我很高興負責審議這項修訂的小組委員會支持這項修訂。

  何俊仁議員希望政府加強規管,盡量減低新卸置坑運作對環境的影響。我先說明一下,在現行制度下,未獲環保署署長批出許可證或不依照許可證的規定而擅自卸泥均屬違法,初犯者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許可證除列明卸泥躉船的名稱、類型,卸泥量外,亦有要求卸泥躉船安裝全球嶼P定位系統(即GPS),讓環保署控制中心可利用即時數據進行全天候監察。躉船在卸泥時,亦有土木工程拓展署人員在現場監督,以確保污泥沉澱至坑內。環保署則不時在陸上、海上及空中進行突擊巡查,以阻嚇非法卸置活動。舉例來說,政府在過去三年提出約四宗檢控,都是與二○○七年的一宗非法卸泥事件有關。檢控當中,工程承辦商和傾倒人員都被定罪,罰款一萬五千元和一萬元。我們會繼續上述的巡查及執法工作,絕不鬆懈,確保新卸置坑一切運作符合環保要求。

  剛才亦有議員就污泥卸置坑對海洋生態的影響表示關注。我們自一九九三年已開始監測所有卸置坑附近的水質、生態群落組成及生物體內的污染物水準,亦一直有化驗卸置坑周圍沉積物樣本的化學污染物水準和毒性。我想強調,過往十五年的監測結果顯示,卸置坑內的污泥並無漂散至附近水域,而在沙洲東面進行的傾倒污泥作業亦無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剛才黃容根議員提到諮詢的問題,我們了解土木工程拓展署已就新卸置坑,諮詢漁農業諮詢委員會轄下的捕撈漁業小組委員會和水產養殖小組委員會。我們理解各位議員對新污泥卸置坑運作的關注。土木工程拓展署會遵守環保署署長發出的環境許可証,並依照《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的要求,對新卸置坑進行全面而嚴謹的監測,包括水質、沉積物質素及毒性、海洋生物、底棲生物等,並評估對人體健康及生態造成的風險。在運作期間,正如何俊仁議員所講,政府會每兩個月向屯門區議會轄下的環境、壎秅峖a區發展委員會匯報新卸置坑的環境監測結果,以供委員審議。

  最後,我希望在此重申,執行《修訂令》對保護環境非常重要。《修訂令》不但符合《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的立法原意,通過規管海上傾倒作業保護海洋環境,《修訂令》亦都令香港能更好的履行《倫敦公約》的責任,符合有關國際慣例。我們樂意就污泥卸置坑的運作繼續與各界溝通。

  多謝主席。



2010年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