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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環境局局長動議修訂《2009年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修訂附表)令》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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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環境局局長潘潔博士今日(一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修訂《2009年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修訂附表)令》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修訂《2009年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修訂附表)令》。修訂內容一如議程所載。

  《修訂附表令》於二○○九年十一月四日提交立法會省覽,立法會隨後成立了小組委員會進行審議。我衷心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余若薇議員以及其他委員,在審議期間所提出的寶貴意見。

  《修訂附表令》的目的,是為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第二階段訂出實施細節,例如產品的涵蓋範圍、能源標籤樣式等。

  強制標籤計劃第二階段涵蓋抽濕機。我們在參考國際慣例後,建議計劃涵蓋額定抽濕量不超過每日87公升的抽濕機。美國和加拿大亦採納類似做法。

  小組委員會在審議過程中,曾邀請業界代表及相關團體發表意見。有代表指出,家居甚少使用額定抽濕量介乎35公升至87公升的抽濕機,而且其銷量極為有限。鑑於其銷量有限,該等抽濕機遵從強制標籤計劃規定的成本會較高。因此有委員要求我們考慮調整抽濕機的涵蓋範圍。

  因應有關意見,機電工程署向業界工作小組所有成員進行了問卷調查,絕大部分成員支持將法例涵蓋的抽濕機範圍,下調至額定抽濕量不超過35公升。我們在考慮到有關抽濕機的有限銷量,以及業界和小組委員會的支持,決定採納有關建議,並作出這項建議修訂。

  我謹此再次感謝小組委員會的寶貴意見,並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我提出的修訂。多謝。



2010年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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