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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在惡劣天氣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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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偉明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近年,本港接二連三發生多宗嚴重的致命工業意外,部分涉及僱員在天氣惡劣時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涉及僱員在颱風或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期間工作的工業意外的數字,所引致的傷亡數字和意外的成因,以及有多少名僱主因過失引致該等意外而被定罪和他們被判處的刑罰為何;

(二)會否修訂相關法例,禁止僱員在颱風或暴雨警告下進行某些或所有高危工作(例如在戶外棚架上工作、在大廈外牆進行清潔、維修、改建及加建工程等);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勞工處的《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訂明,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信號生效期間,僱主應只在絕對有需要時才要求必要人員繼續工作,而其他非必要人員則應不用上班或分批下班,然而,本人得悉仍有不少僱主在八號颱風警告信號生效時要求員工上班或繼續工作(例如侍應生、保安員及商店售貨員等),政府會否修訂相關法例,禁止僱員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信號生效期間上班和工作,以保障他們的安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代主席女士:

(一)根據勞工處的記錄,在過去三年(即二○○七年至二○○九年),並沒有因為颱風或暴雨警告等惡劣天氣而導致的致命工業意外。同時,由於職業傷亡個案的統計數字是按引致意外的原因(即「意外類別」)作分類,如人體從高處墮下、提舉或搬運物件時受傷,或遇溺等,而不是以「工作環境」(例如在颱風下工作)歸類,因此,該處並沒有關於工人因在惡劣天氣下工作以致受傷的分項數字。

(二)政府十分重視保障僱員的工作安全。現行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已建立一套制度,保障僱員在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

  雖然職安健法例並無明文禁止在惡劣天氣(包括颱風或暴雨警告)的情況下進行戶外工作,但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509章)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香港法例第59章)的一般責任條款,僱主有責任確保僱員在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包括為他們提供安全的工作地點、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等。

  因此,如僱員需在惡劣天氣下工作,不論涉及甚麼工作,僱主必須確保有關天氣可能產生的危險因素受到適當的控制,並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將該等危險減至最低。僱主若違反上述條款,最高可被判處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除了履行一般責任條款外,若有關戶外工作涉及使用起重機或吊船,則僱主須恪守《工廠及工業經營(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規例》和《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的規定,不得在相當可能危害有關機械的穩定性的天氣情況下使用該等機械,以及須在有關機械暴露於可能影響其穩定性的天氣情況後,安排合資格檢驗員重新檢驗。僱主若違反上述規定,最高可被判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至於棚架方面,在經歷很可能會影響其強度或穩定性或使其任何部分移位的天氣情況之後,承建商須安排合資格的人重新檢查棚架,以確保其處於安全操作狀態。承建商若違反有關規定,最高可被判處罰款二十萬元。

  因應在惡劣天氣下工作可能出現的風險,勞工處人員在風雨季節期間,均會在巡查工作地點及出席地盤安全會議時,提醒有關僱主及承建商須遵從上述法例的規定,並採取適當安全措施,包括評估有關在惡劣天氣下工作的風險;制訂安全工作系統、應變計劃及在惡劣天氣期間的工作安排等。如僱員無可避免須在惡劣天氣下進行戶外工作,則僱主亦必須確保該等僱員已清楚了解有關的安全工作制度及安排,並為他們提供所需的指導和監督。對於違反相關法例的僱主或承建商,勞工處會視乎實際情況發出警告,甚至提出檢控。

  在宣傳推廣方面,勞工處已印備了《惡劣天氣下的工作安全指南》及《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該工作守則)等刊物,供僱主及僱員參閱。該工作守則已列明僱主應事先與僱員訂明在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和應變措施,以及僱主及僱員在《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下的責任。

  勞工處亦有透過電台短劇及新聞公報等方式,提醒僱主留意在惡劣天氣下工作所需的安全措施。勞工處亦針對個別行業(如貨櫃及建造業等),舉辦相關的講座及推廣活動。

(三)正如我剛才所說,現行職安健法例已訂明僱主有責任確保僱員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由於不同工作崗位、機構及行業的工作性質和要求各有不同,而一些基本服務,例如公共交通、公用事業、醫療服務、酒店及保安等在惡劣天氣下仍須維持正常運作,故難以透過法例劃一規定。事實上,部分服務若在八號颱風警告生效時即時停止運作,除了可能對市民構成不便,亦可能對依賴這些服務的行業造成營運的困難。鑑於上述理由,立例禁止僱員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生效期間上班和工作,並不切合現實情況。

  勞工處已編製該工作守則,建議僱主與僱員預早磋商,以訂明在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和應變措施。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生效時上班工作,須留意在《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下,僱主有責任為僱員維持一個安全的工作地點,並必須確保工作危險因素受到適當的控制。

  勞工處會根據實際經驗,定期檢討該工作守則。此外,在今年的風雨季節來臨前,勞工處亦會繼續加強宣傳,鼓勵僱主及早與僱員磋商,事先制訂在颱風或暴雨警告下工作的安排。



2010年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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