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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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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美芬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政府每隔五年就評定法律援助申請人財務資格準則進行檢討。民政事務局於二○○九年三月三十日在本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上表示,未能就最近一次的檢討匯報建議,而至今仍未向本會匯報有關建議。此外,政府在二○○九年二月本會辯論「放寬法律援助申請資格」的議員議案時表示,不會把法律援助服務延伸至內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檢討的最新進度為何;何時公布檢討結果;

(二)會否重新考慮把法律援助的適用範圍延伸至港人在內地的訴訟事宜的建議,並就此與內地有關當局商討;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研究設立其他機制,向在內地遭刑事檢控的港人提供法律援助?

答覆:

主席:

  就梁美芬議員的提問,當局的回覆如下:

(一)回應問題的第一部分,民政事務局及法律援助署正就評定法律援助申請人財務資格的準則進行每五年一次的檢討訂出建議,並準備在今年上半年諮詢法律援助服務局及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意見。

(二)回應問題的第二及第三部分,法律援助制度是香港法律制度的一環,援助範圍只限於在香港法院展開的法律程序,不適用於在香港範圍以外的法律訴訟。特區政府不會把法援制度延伸至內地。

(三)特區政府一向致力為在境外遇上困難的香港居民提供協助。特區政府駐內地辦事處會因應不同的個案性質,為在內地遇上困難的香港居民提供可行協助。舉例來說,對於香港居民在內地遇上刑事訴訟的求助個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或駐粵經濟貿易辦事處會向求助人(通常是有關香港居民的家屬)了解案件詳情,向他們解釋相關的內地刑事罪行審理程序,提醒求助人考慮聘請內地律師擔任其法律代表,並在有需要時向求助人提供當地律師協會的聯絡資料。此外,若求助人提出要求,有關辦事處亦會按情況提供協助,把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向相關內地部門轉達和反映。



2010年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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