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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保護瀕危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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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署理環境局局長潘潔的答覆:

問題:

  香港政府透過《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嚴格規管瀕危物種的貿易,以執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中的規定。任何經公約會員國大會通過須受規管的物種,香港亦會相應地將它們納入本地條例的管制範圍。根據上月報道,美國科學家首次利用基因鑑證技術,發現從本港市面抽取的62個斧頭鯊魚翅樣本中,有13個(即21%)來自已被國際自然保育聯盟(保育聯盟)列為瀕危物種的大西洋西部的斧頭鯊魚,但這種鯊魚仍未被公約會員國列作受進出口限制的物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除跟隨公約將若干鯊魚物種列作受進出口限制的物種外,會否修訂上述條例,將保育聯盟列為瀕危的物種列作受進出口限制的物種;若會,將列入受規管的鯊魚物種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有報道指本港屬全球最大魚翅消費市場之一,除修訂相關法例外,會否推行其他措施減低對魚翅的需求,以減少鯊魚被滅絕的機會;若會,詳情為何;及

(三)過去三年,有多少人因觸犯上述條例非法進口有關的瀕危物種而被檢控,以及他們一般被判處的懲罰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一直致力保護瀕危物種,並執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中的規定,透過《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條例》)對《公約》附錄內的瀕危物種的貿易進行嚴格監管。

  國際自然保育聯盟作為國際性的保育網絡,它的工作包括編制清單,列出世界上各類物種的保育情況。《公約》締約國大會在考慮是否在《公約》中列入某些品種時,亦會參考國際自然保育聯盟的清單。

  二○一○年三月《公約》締約國大會將會考慮列入其他鯊魚品種,當中包括國際自然保育聯盟列為瀕危的鯊魚品種(包括斧頭鯊魚)。特區政府會依據《公約》的規定,將《公約》締約國大會通過須受規管的物種,相應地把有關物種納入《條例》的管制範圍。

(二)除了修訂法例外,公眾教育亦是本港執行《公約》的另一重要環節。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一直致力宣傳和教育工作,以提高市民在保護瀕危物種方面的意識。漁護署每年均舉辦一系列教育和宣傳活動,包括利用傳媒和互聯網發布消息、派發單張和海報、舉辦展覽、講座及透過瀕危物種資源中心進行教育活動等。

(三)非法進口《條例》內所列的瀕危物種,最高刑罰為罰款五百萬及監禁兩年。由二○○七年至二○○九年十一月底,成功檢控非法進口個案數字及刑罰如下: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至十一月)
成功檢
控個案      73       61       69
罰款  $100-$40,000    $100-$60,000    $100-$60,000
監禁   二至四個月   二至四個月   二至八個月



2010年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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