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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僱員提供虛假資料提取強積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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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四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分別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簡稱《條例》)43E(1)條,今日(一月四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19,000元。

  被告黃建彰,被控違反《條例》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6,000元。

  被告黃英豪,被控違反《條例》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6,000元。

  被告何日明,被控違反《條例》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4,000元。

  被告袁水金,被控違反《條例》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3,000元。

  案情透露,四名被告分別於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二○○九年五月七日、二○○九年四月七日及二○○九年四月八日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首三名被告人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們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及第四名被告人蓄意作出虛假聲明,訛稱永久性離開香港,而實際上他並沒有永久離開香港。

  另外,一名高級人員及六名僱主因違反條例,今日亦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139,000元。

  蓿茄荻園景設計有限公司的高級人員盧佩瑩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六月至二○○九年六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3項控罪,首五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500元,第六項控罪罰款港幣4,000元,其餘七項控罪各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罰款港幣32,500元。

  蓿茄荻園景設計有限公司同時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六月至二○○九年六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3項控罪,首五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500元,第六項控罪罰款港幣4,000元,其餘七項控罪各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罰款港幣32,500元。

  聯永工程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七月至二○○九年五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1項控罪,首4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500元,其餘7項控罪各罰款港幣4,000元,合共罰款港幣34,000元。

  劉德志經營正視眼鏡中心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十一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港幣2,000元。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陳元喜小學法團校董會被控違反《條例》第7A(2)(a)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八月期間,沒有用其本身的資金向有關註冊計劃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十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罰款港幣30,000元。

  陳家亮經營名視眼鏡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

  林文龍經營金輝裝飾設計工程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港幣2,000元。
                   
  積金局今日亦代六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五名僱主追討約港幣95,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F-1 Merchandising and Promotion (HK) Limited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6,89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有四名與訟人,包括翹英教育集團有限公司經營翹英學習中心、France Decor Limited、�囓i達電子(香港)有限公司及The Mackay Holdings Limited,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0,366元、23,540元、8,400元及6,50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59元、120元、149元、151元及138元。

完

2010年1月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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