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能見度欠佳情況下的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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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發出的海事處布告二○○九年第172號(航行及航海技能安全守則)在能見度欠佳情況下的航行安全,及昨日(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發出相關的廣播信息後,海事處今日(十二月二十六日)提醒船長和船隻負責人,在香港水域範圍內航行時,尤其在能見度欠佳情況下,必須嚴格遵守《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所有在香港水域航行的船隻,均須以安全航速駕駛,不得超過適用的航速限制;凡在霧中、豪雨中或有限能見度下航行,務須極度謹慎,並須按照《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發出適當聲號。
在有限能見度下而以雷達輔航時,切記須時刻遵從《1972?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5條(瞭望)、第6條(安全航速)、第7條(碰撞危險)、第8條(避碰行動)及第19條(船隻在有限能見度下的行動)。
如使用雷達而並無足夠標繪設施輔助,所得的交通信息會頗為不足,在詮釋時須顧及這點。
香港水域任何部分或其進口航道,如受濃霧或薄霧等因素影響而令能見度低於兩海里,船隻航行監察中心(呼號為「MARDEP」)會以甚高頻頻道12、14、67每小時廣播主要交通航路和其他水域能見度報告一次,直到能見度好轉至超過兩海里為止。
遇有意外事故,必須立即以甚高頻頻道12、14、67,或撥電2233 7801、2233 7802向船隻航行監察中心報告。
完
2009年12月26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6時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