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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進出口(修訂)條例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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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進出口(修訂)條例》今日(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該《條例》修訂《進出口條例》(第60章) 第4條和第14A(6)(b)(iv)條,以加強打擊海上走私活動。
     
  政府發言人說,經修訂的《進出口條例》第4條訂明,香港海關關長可授權任何職級的警務人員,以行使《進出口條例》所授予或委予獲授權人員的任何權力和執行該條例所授予或委予獲授權人員的任何職責。

  此外,經修訂的《進出口條例》第14A(6)(b)(iv)條訂明,凡250總噸以下的船隻(或建造中的船隻)如有可安裝一部或多過一部舷外引擎的設施,且該部或該等引擎的總功率可超過168千瓦特(即225匹馬力),可被推定是為走私用途而已在建造中或已建造或使用的船隻。

  有關《進出口條例》第4條的修訂令警方可更靈活調配人手,以提高警方打擊海上走私活動的成效和效率。

  有關《進出口條例》第14A(6)(b)(iv)條的修訂旨在針對用作或懷疑用作走私用途的船隻。《進出口條例》第14A(6)(b)(iv)條只在有關執法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船隻(或建造中船隻)曾被用作或擬被用作走私用途的情況下才適用。有關修訂不會影響用作真正用途的250總噸以下的船隻。

  《2009年進出口(修訂)條例》今日刊登憲報。



2009年12月2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4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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