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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客運燃油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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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處今日(十二月十七日)批准四間航空公司調高或維持客運燃油附加費。新收費有效期由二○一○年一月一日到一月三十一日。

  新獲批准徵收的附加費水平,短途航班最高為78元,長途航班最高為362元,加幅為4%,有關附加費是以發出機票日期為準。(獲民航處批准徵收客運燃油附加費的航空公司和其附加費水平詳見列表。)
  
  航空公司收取客運燃油附加費,是國際做法。民航處發言人說:「相比國際上航空公司所收取燃油附加費的平均水平,本地航線所收取的附加費維持較低水平。」

  民航處發言人補充說:「燃油附加費是航空運價的一種,航空公司必須得到有關民航當局的批准才能徵收。」

  於審批是次申請時,民航處按照一貫做法,在考慮航油價格的變動、航空公司提交的理據以及其他相關因素如其他航空公司所收取的費用水平後,對申請作出審批。不論油價上升或下調,民航處均按既有的機制,定期審視和調整客運燃油附加費。

  客運燃油附加費是在航油價格出現波動時,幫助航空公司收回部分的額外經營成本。

  民航處定期審批航空公司的客運燃油附加費。上一輪的附加費申請是在十一月底審批。當時獲批准徵收的附加費水平,短途航班最高為75元,長途航班最高為348元。



2009年12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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