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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就「設立公營機構營運準則」議案辯論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多謝葉劉淑儀議員今天提出這項議案。
歷年來,政府因應實際需要,成立了不同類型的公營機構,為市民提供服務。相比政府部門,公營機構的運作無疑能更有彈性,以滿足市民的需要。公營機構的涵蓋面非常廣,當中有法定機構及非法定機構;有政府提供全數資金或部分資金;亦有一些機構依賴其服務收費或按照有關法例收取的徵款以提供營運資金。無論其營運資金的來源,政府對公營機構的運作皆非常重視。在尊重個別公營機構運作自主的同時,相關的決策局會不時按需要,檢討個別機構的運作。
就葉劉淑儀議員建議設立公營機構營運準則,我們非常樂意聽取議員的意見。事實上,在成立一個公營機構前,政府必會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以確定這是一個達到相關政策目標的較佳方法,並會清楚釐定該等機構要達到的目標及應賦予的權限。我們同意議員提出要求公營機構必須符合該機構成立時的目的,這亦是相關政策局檢討個別機構運作的一項重要指標。此外,大部分提供公共服務的公營機構,包括那些過半數收入來自公帑、或按資助條件要求、或通過有關條例授權,均被納入「受審核機構」範圍,定期接受審計署署長衡工量值式的審計。
但由於每個機構皆有其獨特性,硬性套用一套特定的準則,未必恰當。例如,葉劉淑儀議員建議公營機構必須納入草擬中競爭法的規管範圍。由於大部分公營機構的活動屬非經濟性質或涉及必要的公共服務,並非競爭法應針對的對象,因此並不適宜一刀切地把所有公營機構納入競爭法的規管範圍。然而,我們明白部分公營機構有從事經濟活動及在某些領域與私營機構直接競爭,而這些經濟活動並非必要公共服務,有關機構或其活動便應受到草擬中的競爭法的規管。目前,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正仔細研究哪些有從事經濟活動的公營及法定機構應受競爭法監管,並擬把這些機構納入競爭法下「不獲豁免」的法定機構附表內。在制訂這附表時,我們會考慮各議員及持份者提供的意見。
我們十分理解議員及公眾人士對公營機構運作的關注。在以下時間,我會細心聆聽各位議員的寶貴意見,稍後再作進一步回應。多謝主席。
完
2009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