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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審裁處就兩宗個案呈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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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幕交易審裁處就兩宗內幕交易個案(即有關港陸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證券交易和有關方正控股有限公司證券交易)向財政司司長呈交報告。

  由辛達誠法官擔任主席及以馮啟念和關保銓為成員的內幕交易審裁處,已完成對有關港陸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港陸國際)(現稱和記港陸有限公司)上市證券的內幕交易研訊中被裁定為內幕交易人士所獲取利潤的金額而進行的聆訊。

  上述研訊依據財政司司長在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發出的通知及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五日發出的修訂通知進行。審裁處完成研訊後,在二零零九年八月六日向財政司司長呈交報告書。報告書的結論是,四名涉案人士曾進行內幕交易。審裁處其後在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及九月十六日進行聆訊,處理與在該宗內幕交易中所獲取利潤、訟費及須作出的命令有關的事項。

  聆訊結束後,審裁處對四名內幕交易人士謝國輝、吳潔盈、莊慧利及莊彬彬作出以下命令:

(a)謝國輝

  (i)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或經理,為期六個月;以及

  (ii)須向政府繳付部分研訊費用441,431.50元。

(b)吳潔盈

  (i)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或經理,為期六個月;

  (ii)須向政府繳付部份研訊費用441,431.50元;以及

  (iii)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獲取利潤的數額20,366,982元。

(c)莊慧利

  (i)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或經理,為期三個月;

  (ii)須向政府繳付部分研訊費用441,431.50元;以及

  (iii)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獲取利潤的數額25,560,473元。

(d)莊彬彬

  (i)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或經理,為期三個月;

  (ii)須向政府繳付部份研訊費用441,431.50元;以及

  (iii)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獲取利潤的數額44,296,905元。

  有關審裁處所作命令的報告已呈交財政司司長及分發予各有關人士。

  審裁處已向財政司司長呈交有關方正控股有限公司(方正控股)上市證券交易的研訊報告書。

  該報告書載述,由辛達誠法官擔任主席及以伍國偉和詹華達為成員的審裁處一致裁定,不能確立諸念祖、張旋龍、張小龍、葉嘉揚、北京北大方正集團公司及Super Highway Limited曾進行內幕交易。

  有關方正控股的研訊涉及六名受牽連者、13名證人及實際聆訊日數共28天。

  附件載有審裁處的研訊報告書撮要(只備有英文本),以供參考。

  內幕交易審裁處完成有關港陸國際及方正控股證券交易的聆訊後,已沒有尚待處理的個案。根據在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生效的《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已接手內幕交易審裁處的工作,負責處理在該日或以後發生的六種市場失當行為個案,包括內幕交易、虛假交易、操控價格、操縱證券市場、披露關於受禁交易的資料,以及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證券及期貨合約交易。



2009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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