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十一題:聘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
*****************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偉明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政府聘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按職級列出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最高可獲的年假日數;獲最高年假日數的該等僱員受聘於哪些政策局/部門/辦事處,以及屬哪些職系;

(二)按職級列出用以計算該等僱員所得的約滿酬金的百分率(5%、10%及15%或以上),以及有關合約的數目;部門首長釐定約滿酬金百分率的準則為何;及

(三)政府於二○○四年五月向本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中表示,「部門首長以定期(例如一個月至三年為限)合約方式,在公務員編制以外聘請人員,以應付短期、非全職或正待檢討的服務需要」,然而現時有一些非公務員合約僱員連續受聘達十至二十年,「短期、非全職或正待檢討的服務需要」的定義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在一九九九年推出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目的是為常任秘書長及部門首長(下文統稱為「部門首長」)提供靈活的方式僱用人手,以便能更迅速回應各局/部門不斷轉變的運作和服務需求。這些需求可能是有時限、屬季節性或受市場波動影響;或只需僱用工作少於規定工作時數的人手;或需要從市場招攬在特定範疇具備最新專業知識的人才;又或應付服務方式正待檢討或有可能改變的情況。

  公務員事務局已提醒部門首長,作為一般指引,他們所聘用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聘用條件和條款,不應遜於《僱傭條例》(第57章)的規定,亦不應高於適用於職級或職責相若的公務員(如有的話)的聘用條款和條件。在符合這項指引的前提下,部門首長可按工作的性質、就業市場的情況,以及管理和運作方面的考慮,自行釐定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聘用條件(包括假期及約滿酬金(如有的話))。

  鑑於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的性質,公務員事務局只會一年兩次向各局/部門蒐集概括性資料(例如所聘用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數目、月薪薪幅和合約期限),但並無要求各局/部門提供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聘用條款的詳細資料。

  簡單解釋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後,我就有關提問答覆如下:

(一) 部門首長獲授權訂定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可享有的年假,但年假不得低於《僱傭條例》所規定的最低日數(即第一、第二年的年假為七天,然後逐步增加,至第九年及以後則為十四天),亦不得超逾每年十四天(大部分按新長期聘用條款受聘為基本職級的公務員,而服務年期又少於十年,他們可享的假期日數為每年十四天)。公務員事務局沒有備存各局/部門所聘用的個別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可享年假的資料。

(二) 為了吸引和挽留合適人士擔任某些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崗位,部門首長可在適當情況下,在合約圓滿完成後,向個別僱員發放約滿酬金。根據指引,一般而言,若所從事的工作需要管理、專業、技術或其他專門技能,部門向有關僱員發放的約滿酬金,在加上政府為這些僱員作出的強制性公積金供款後,不得超逾該僱員所得底薪總額的15%。若所從事的工作無需技能,有關的百分率則不得超逾10%。

  公務員事務局每年進行兩次有關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僱用情況的調查。最近一次於二○○九年六月底蒐集所得的資料顯示,在約16190名全職(註1)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當中,大部分(約10340名或約64%)的合約訂明可獲發約滿酬金。這10340名僱員的分項資料如下︰

               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數目
約滿酬金百分率         (佔總人數百分比)
-------         ---------

15%             5330(51.6%)
10%至少於15%       4920(47.6%)
少於10%             90(0.8%)
---------      -----------
合共             10340(100%)

  公務員事務局沒有備存不同職級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獲發約滿酬金的分項資料。

(三)正如我在答覆的首部分所解釋,部門首長可基於不同原因聘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可能受聘以應付有時限的服務需求,其中一個例子是長達十年的清拆違例建築物工程,受僱提供服務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視乎其工作表現,可能連續受僱數年。此外,部門首長亦可能因為打算長遠來說將某些服務外判,又或者因為正檢討提供某些服務的方式,而聘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提供有關服務。視乎受僱人員的表現,部門可能連續聘請他們一段時間,直至服務已外判或部門推行新的服務方式。另外,有些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或會在擔任一個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崗位後,再受僱擔任另一個崗位,期間服務從沒有間斷。

註1:「全職」是指有關聘用符合《僱傭條例》所載「連續性合約」的定義。根據《僱傭條例》,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服務四周或以上,每周工作不少於十八小時,即視為按「連續性合約」工作。



2009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1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