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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護署推出新措施加強規管出售狗隻來源(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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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將於二○一○年二月一日起實施動物售賣商牌照的附加條件,規定寵物店只可售賣從認可來源取得的狗隻。

  漁護署發言人今日(十二月十五日)表示,實施附加條件旨在加強控制供出售狗隻的來源,以保障公眾壎秅帡坁姿盓Q。

  為了讓寵物業界盡早熟悉新規定及作好適當準備,漁護署今日去信動物售賣商,向他們介紹附加條件的實施安排。

  發言人說:「我們曾就附加條件廣泛諮詢相關持份者,包括動物售賣商、狗隻繁殖者、動物福利組織、動物福利諮詢小組及獸醫,並全面考慮所收集的意見。此外,我們亦有舉辦簡報會,向他們解釋新規定。」

  現時所有動物售賣商,必須領有由漁護署簽發的動物售賣商牌照,並遵守發牌條件及營業守則,以保障公眾壎糽M動物福利。根據現行的牌照條件,寵物店內所有供售賣的狗隻均須植有晶片,並領有狗隻常見傳染病的防疫注射證明書。此外,寵物店不得售賣未斷奶或患病的狗隻。

  新引入的附加條件主要規定寵物店只可從下列途徑取得供售賣的狗隻:

* 合法輸入本港;
* 持牌狗隻繁殖者;
* 其他持牌寵物店;或
* 真正私人狗主。

  如屬進口狗隻,寵物店須確保狗隻領有由漁護署發出的有效入口許可證,以及由出口地方的獸醫事務當局發出有效的健康證明書。

  從其他持牌動物售賣商或狗隻繁殖者取得的狗隻須附有發票或銷售單據等文件,詳列出狗隻的晶片編號、品種、數量、交易日期及來源。

  寵物店如從私人狗主購入狗隻,必須取得由狗主簽署的聲明書,說明提供狗隻的人士是出售狗隻的主人。另外,狗隻也必須附有一份由註冊獸醫發出的證明書,列出狗隻的晶片編號,並註明牠是有關私人狗主所擁有並已領牌狗隻的後代。如狗隻超過五個月大,必須在出售後五日內將有效的狗隻牌照轉予有關的持牌寵物店店主。

  發言人說:「所有寵物店均須備存所有詳列狗隻來源的文件,以供漁護署人員或獲授權機構查閱。我們亦會加強與私人獸醫溝通,協助他們了解新安排。」

  漁護署會加強巡查持牌寵物店,以查核寵物店和寵物繁殖者遵守規定的情況。動物售賣商如被發現違反牌照條件,可被罰款或吊銷牌照。

  發言人說:「在接獲有關懷疑非法售賣動物活動的舉報,我們會作出調查,若有充分證據,便會採取檢控行動。」

  有關動物售賣商牌照附加條件的實施安排及常見問題已上載至漁護署網頁http://www.afcd.gov.hk,市民亦可致電1823電話中心查詢。



2009年12月1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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