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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爾公約》責任限額修訂即將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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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航空運輸(修訂責任限額)(《蒙特利爾公約》)公告》將於星期五(十二月十一日) 在憲報刊登。該公告旨在公布《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蒙特利爾公約》)對旅客、行李和貨物運輸指明的責任限額所作的修訂,將由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航空運輸條例》(第500章),自上述公告公布的生效日期起,有關條例附表1A及3所指明的責任限額,亦會作出相應修訂,以配合《蒙特利爾公約》指明的修訂限額。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九日)表示,當局已向經營往返香港定期航班的航空公司(包括所有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持證機構和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協會)匯報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航組織)覆審責任限額一事和相關修訂。

  發言人說:「根據《蒙特利爾公約》第24條,國際民航組織需要定期每五年按照既定機制覆審《蒙特利爾公約》第21及22條訂明對運載旅客、行李及貨物的責任限額。根據該機制,為反映價格變動,如通貨膨脹因素超越10%,便會修訂責任限額,以便適時作出更新。」

  最近,國際民航組織表示已完成第一次覆審,所得結論是通貨膨脹因素為13.1%,所以會由十二月三十日起修訂責任限額。

  有關修訂的內容如下:

(一) 修訂對因旅客死亡或者身體傷害而產生損失承擔的第一重責任限額,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定義的特別提款權,每名旅客會由100,000特別提款權提高至113,100特別提款權(見《蒙特利爾公約》第21(1)及(2) 條);

(二) 修訂對在人員運輸中因延誤造成損失承擔的責任限額,由每名旅客4,150特別提款權提高至4,694特別提款權(見《蒙特利爾公約》第22(1)條);

(三) 修訂對行李運輸中造成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承擔的責任限額,由每名旅客的1,000特別提款權提高至1,131特別提款權(見《蒙特利爾公約》第22(2)條);以及

(四) 修訂對在貨物運輸中造成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承擔的責任限額,由每公斤17特別提款權提高至每公斤19特別提款權(見《蒙特利爾公約》第22(3)條)。

  香港藉�茼傢鰡屭珗磟I《蒙特利爾公約》,並在有關條例附表1A列明該公約條文。《蒙特利爾公約》某些條文亦適用於往來香港的非國際運輸,並在有關條例的附表3列明。

完

2009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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